文章来源:admin 时间:2024-02-0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3]1392号文批复,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于2023年12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40,250,000股,发行价格为16.4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660,100,000.00元,扣除各项不含税发行费用9,502,830.19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650,597,169.81元(因发行费用中增值税进项税498,169.81元未做进项税抵扣,实际可使用募集资金金额为650,099,000.00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XYZH/2023CDAA1B0433号《验资报告》。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于2023年12月20日到账,到账金额为65,369.90万元(该金额含公司以自有资金支付的发行费用345.00万元(含税,本次置换项目)及尚需支付的审计费用15.00万元)。
截止2024年2月4日,募集资金已使用金额为0.00元,账户余额为653,721,683.30元。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可使用募集资金金额为65,009.90万元,少于募投项目拟投入的募集资金金额,根据项目的轻重缓急等情况,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决定将募集资金全部投入“中低品位磷矿综合利用生产12万吨/年食品级净化磷酸项目”建设,具体情况如下:
注:截至2024年1月20日自有资金已投入金额为70,004,771.65元,前述金额系四舍五入所得。
公司已在《主板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说明书》中对募集资金前期投入作出如下安排:“在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有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
募投项目拟置换的募集资金金额合计为70,004,771.65元,为募集资金到位前截止2024年1月20日,公司对募投项目“中低品位磷矿综合利用生产12万吨/年食品级净化磷酸项目”的先期投入金额,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6个月。
根据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的XYZH/2023CDAA1B0433号《验资报告》,上市保荐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20日将扣除未支付的承销及保荐费用(含税)640.10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余额65,369.90万元划入本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为保证公司再融资工作的顺利进行,本公司已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发行费用345.00万元,并拟对该部分金额进行置换。置换的金额为已经会计师审验的发行费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6个月。
综上所述,结合公司先期投入情况,本次公司拟置换的募集资金总额为73,454,771.65元。
公司在募集资金到位前,根据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有利于加快募投项目建设进度,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置换时间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已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交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一致同意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公司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置换金额合计为73,454,771.65元。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的自筹资金合计73,454,771.65元。
经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一致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交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4年1月26日出具《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鉴证报告》(XYZH/2024CDAA1F0006),发表鉴证意见如下:“我们认为,川恒股份管理层编制的专项说明已经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深证上【2023】1145号)的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川恒股份截至2024年1月20日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专项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则的规定。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川恒股份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事项无异议。
4、《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鉴证报告》;
5、《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开发行可转债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公司结合募投项目当前的实际情况和投资进度,拟对募投项目“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工程研究中心”计划完成时间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2337号文核准,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1,160.00万张,发行价格为100.00元/张,募集资金总额为11.60亿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不含税金额15,274,659.44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144,725,340.56元(因发行费用中增值税进项税额842,381.69元未做进项税抵扣,实际可使用募集资金净额为1,143,882,958.87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XYZH/2021CDAA40144号《验资报告》。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根据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工程研究中心”预计建设周期为24个月,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为2023年12月31日。
该项目规划建设磷矿选矿研究实验室、湿法磷酸净化研究实验室、磷系材料研究实验室、氟硅资源开发利用实验室、磷石膏及固废综合利用实验室。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已建成磷系材料研究实验室,其他实验室建设工作有所迟延。公司预计该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延期到2024年8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6.3.9条之规定: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上市公司应当对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因此,公司对“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工程研究中心”的必要性及可行性进行了重新论证,具体情况如下:
技术创新是公司长久保持市场竞争力的关键要素之一。公司不但重视现有行业领域内生产技术的优化创新,同时重视在磷化工相关技术领域开展技术研究及尝试,通过自有技术创新实现生产工艺优化、降本增效,该项目的继续实施有利于为公司在技术研发方面提供专项资金保障,推动技术研发工作积极迈进。
公司现有研发人员250余名,研发人员专业涵盖化学工程与工艺、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化工设备与机械等等,主要研发人员与项目负责人拥有丰富的从业经历,对行业的发展趋势具有科学与前瞻性认识,为项目的实施提供人力资源保障。公司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在重视新技术开发与新工艺应用的基础上,逐渐形成了具有市场需求与产品应用特点的技术产业化转化机制,并已经将多项专利技术转化在已有的产品中,产品质量获得了客户的高度认可。公司自主研发的多项生产技术均应用于工业化生产。为规范项目开发流程管理,提升项目执行效率,制定相应内部管理制度,将项目按照项目调研、项目评审、项目立项、项目研究、工艺设计、工业化转化的程序逐步推进。严格的项目管理开发流程为本项目的实施具体研发计划奠定了流程管理基础,为提高研发效率及提升研发费用使用效率提供了重要保障。
本次募投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项目具体进展相关情况确定,未改变募投项目的投资内容、投资总额、实施主体,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本次调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发展战略。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未改变项目建设的内容、投资总额、实施主体、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也不存在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调整将有利于公司更好地使用募集资金,保证项目顺利、高质量的完成,有助于公司未来业务整体规划及长远健康发展。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将募投项目“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工程研究中心”的计划完成时间延期至2024年8月。
监事会发表审核意见如下:公司公开发行可转债募投项目“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工程研究中心”根据项目建设计划,拟于2023年12月31日实施完成,项目整体未能如期完成建设,该项目公司拟延期至2024年8月完成。本次募投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项目具体进展相关情况确定,未改变募投项目的投资内容、投资总额、实施主体,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本次调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发展战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事项已经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文件的有关规定。
2、《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专门会议审核意见》;
4、《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2)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2月2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2月23日9:15-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2月23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和交易系统(地址为:)向公司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如果网络投票中出现重复投票,也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1)截止2024年2月19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上述议案已由公司于2024年2月5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2月6日刊登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23)及其他相关公告。
(1)提案1.00、2.00均为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1)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标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受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二);
(2)法人股东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文件;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3)异地股东可采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登记,信函或传真以抵达公司的时间为准。截止时间为2024年2月23日15:00,且来信请在信封上注明“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不接受电线、登记地点:贵州省黔南州福泉市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网络投票期间,如投票系统遇重大突发事件的影响,则本次股东大会的进程按当日通知进行。
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可以通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详见附件一。
1、普通股的投票代码与投票简称:投票代码为:“362895”,投票简称为:“川恒投票”。
3、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2月23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09:15-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登录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兹全权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单位出席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且受托人有权依照本授权委托书的指示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进行投票表决,并代为签署相关文件。本人/本单位对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的投票意见如下:
注:①委托人对受托人的指示,以在“同意”、“反对”、“弃权”下面的方框中打“√”为准,对同一审议事项不得有两项或多项指示,其他符号的视同弃权统计。如果委托人对某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意见未作明确指示或对同一审议事项有两项或多项指示的,受托人可以自行投票表决。②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③委托人为法人的,需加盖单位公章。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证券简称:川恒股份,证券代码:002895)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知于2024年1月30日以电子邮件、电话通知等方式发出,会议于2024年2月5日以现场会议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其中以通讯表决方式出席会议的监事有刘蕾、曾韬,合计2人。应出席会议监事3人,实际出席会议监事3人。本次会议由陈明福先生召集并主持,董事会秘书列席了会议。本次监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1、审议通过《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交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时在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4)。
公司公开发行可转债募投项目“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工程研究中心”根据项目建设计划,拟于2023年12月31日实施完成,项目整体未能如期完成建设,该项目公司拟延期至2024年8月完成。本次募投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项目具体进展相关情况确定,未改变募投项目的投资内容、投资总额、实施主体,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本次调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时在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公开发行可转债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本次触发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的期间自2024年1月22日起算,截至2024年2月5日,本公司股票已有十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川恒转债”当期转股价格的85%,预计未来可能触发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337号)核准,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恒股份”或“公司”)于2021年8月12日公开发行1,16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可转债面值总额为人民币11.60亿元。
经深交所“深证上[2021]915号”文同意,公司116,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1年9月23日起在深交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川恒转债”,债券代码“127043”。
“川恒转债”的转股期自2022年2月18日至2027年8月11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2)公司回购《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授予的限制性股票1.60万股,因股本变动较小及根据充分保护可转债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未对转股价格进行调整。
(3)公司因《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根据《募集说明书》相关规定调整可转债转股价格。根据激励对象认购款缴纳情况,股权激励计划实际授予完成限制性股票684.60万股,授予价格为12.48元/股,可转债转股价格由21.02元/股调整为20.90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2-056)。
(4)公司因实施2021年度权益分派,“川恒转债”的转股价格由20.90元/股调整为20.70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2-064)。
5、公司因《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根据《募集说明书》相关规定调整可转债转股价格。根据激励对象认购款缴纳情况,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权益实际授予限制性股票98.20万股,授予价格为12.28元/股,可转债转股价格由20.70元/股调整为20.68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2-145)。
6、公司因实施2022年度权益分派,“川恒转债”的转股价格由20.68元/股调整为19.98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3-055)。
7、经中国证监会审批同意,公司实际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4,025.00万股,发行价格为16.40元/股,该部分股份于2024年1月11日上市,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相关规定调整可转债转股价格,转股价格由19.98元/股调整为19.71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4-014)。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均价之间的较高者。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具备证券市场信息披露条件的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和暂停转股期间等有关信息。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在2024年1月22日至2024年2月5日期间,公司股票价格已有十个交易日低于“川恒转债”当期转股价格(即19.71元/股)的85%(即16.75元/股),若未来十九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有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将触发“川恒转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可转换公司债券》有关规定,若触发转股价格修正条件的,触发转股价格修正条件当日,公司应当召开董事会审议决定是否修正转股价格,在次一交易日开始前披露修正或者不修正可转债转股价格的可转债转股价格的提示性公告,并按照募集说明书或者重组报告书的约定及时履行后续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未按照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的,视为本次不修正转股价格。
1、若未来触发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也不应当视为公司一定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投资者如需了解“川恒转债”的其他相关情况,请查询公司在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证券简称:川恒股份,证券代码:002895)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知于2024年1月30日以电子邮件、电话通知等方式发出,会议于2024年2月5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应出席会议董事9人,实际出席会议董事9人,其中以通讯方式出席会议的董事有张海波、王佳才、段浩然、彭威洋、闫康平、李双海、陈振华,合计7人。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吴海斌先生召集和主持,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1、审议通过《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为加快募投项目建设进度,公司在募集资金到位前,根据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支付发行费用。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于2023年12月20日到账,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的规定,募集资金到账后六个月内,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置换金额合计73,454,771.65元。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时在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4)。
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的审核意见详见与本公告同时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专门会议审核意见》。
保荐机构就该事项发表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与本公告同时在巨潮资讯网披露。
公司公开发行可转债募投项目“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工程研究中心”根据项目建设计划,拟于2023年12月31日实施完成,项目规划建设磷矿选矿研究实验室、湿法磷酸净化研究实验室、磷系材料研究实验室、氟硅资源开发利用实验室、磷石膏及固废综合利用实验室等。因项目未能如期完成建设,该项目公司拟延期至2024年8月完成。本次募投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项目具体进展相关情况确定,未改变募投项目的投资内容、投资总额、实施主体,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本次调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时在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公开发行可转债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5)。
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的审核意见详见与本公告同时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专门会议审核意见》。
保荐机构就该事项发表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与本公告同时在巨潮资讯网披露。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最新颁布的与上市公司治理及独立董事相关规则,公司决定对《公司章程》相关内容予以修订,具体修订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时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章程修订对照表》。
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提议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部分公司股份用于注销并减少注册资本,回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15,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19.71元/股(未超过董事会通过回购决议前30个交易日均价的150%),回购资金为自有资金,实施期限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为顺利实施本次股份回购,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回购股份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3)办理相关报批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制作、修改、授权、签署、执行与本次回购股份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合同、协议等;根据实际回购情况,对《公司章程》以及其他可能涉及变动的资料及文件条款进行修改;办理《公司章程》修改及工商变更登记等事宜;
(4)如监管部门对于回购股份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必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5)依据适用的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其他以上虽未列明但为本次股份回购所必须的事宜;
(8)根据实际回购情况,对《公司章程》中涉及注册资本、股本总额等相关条款进行相应修改,并办理《公司章程》修订、注册资本变更等相关工商登记备案。
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时在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7)。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本次董事会审议的有关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提议于2024年2月23日召开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公司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时在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召开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28)。
2、《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专门会议审核意见》;
3、《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鉴证报告》;
4、《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5、《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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